目前,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、合法性审核、清理等工作均以传统纸质模式进行,造成许多问题:一是备案审查和合法性审核工作效率较低,大量的纸质文档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,而且分拣分类归档工作耗费了大量人力,加之不能充分利用互联网、大数据等智能化审核方式,造成耗时长、审查审核效率不高。二是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功能发挥不及时、不到位。各地各部门通过机要和邮寄方式报送文件,造成报备工作超时限等问题时有发生,加之各级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关受限于传统的备案审查方式,不能利用互联网高效及时处理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文件,客观上造成纠错提醒不及时,导致同类问题一再发生。近两年的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都是在次年中才全面完成,统一通报纠错的。三是文件清理难度较大。纸质文件存档无法做到电子化搜索利用筛选,对文件的内容分类、有效期管理、数量统计等均依靠人力进行,清理耗时耗力,而且造成现行有效的文件数量不清、管理数据准确性不够,时效性较差。四是社会查询通道不畅。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历年通报仅公布上一年度文件目录,文件正式文本均由各单位自行公布,由于部分单位在网站公布不及时、公布载体不稳定等因素,社会公众无法及时有效查询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。
规范性文件工作所涉及的业务,是政府法制业务中制度建设的一部分内容,行政规范性文 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,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、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(以下统称制定机关),依照法定权限、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,涉及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 务,具有普遍约束力,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是确保行 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。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有利于维 护国家法制统一、政令统一,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、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,有利于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。为此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多个指导性政策文件,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提出“要完善规范 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”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印发的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(2015—2020 年)》要求“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,落实合法性审核制度”,2018 年 12 月 4 日国务院办 公厅发布《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 要求“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、主体程序、职责和责任,建立健全程序完 备、权责一致、相互衔接、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,落实审核工作要求,加大组织保障力 度,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,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”。
备案审查模块
通过该模块,主要实现各市州、省直各部门向省政府,各县区政府、市州政府各部门向各市州政府,乡镇政府、县(市)政府各部门向县(市)政府网上传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(如WPS格式、PDF格式等)功能,实现省厅通过平台对文件的审查功能。